無錫南長法院五項機制妥處工傷認定案件
作者:劉一剛 發布時間:2008-11-28 瀏覽次數:835
本網無錫訊:無錫南長法院在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過程中,本著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五項機制使殘疾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全面、充分、及時、有效的保護,凸顯了司法對殘疾人的人文關懷,在國務院授予的“全國助殘先進集體”榮譽面前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一、多方聯動機制。與市勞動局、仲裁委、殘聯、本院立案庭、民一庭、執行局等多方聯動,以案件審理為核心,構建助殘維權網絡,全方位地維護好、保障好、實現好殘疾人群體的合法權益。與市勞動局、仲裁委、殘聯等關聯單位建立良好的日常工作關系與工作互動,發現問題立即溝通解決,而且定期進行研討交流,歸納總結助殘維權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在該院范圍內,借助于該院的“助殘工作站”機構,對涉殘案件當事人從立案到執行的各個環節實行一體化服務。
二、協調協商機制。對工傷認定案件實行訴前、訴中和訴后的多環節協調協商。工傷認定行政爭議一般只是一個階段性爭議,最終實質沖突在工傷經濟補償方面,所以工傷認定本質上是比較適宜協商解決的行政行為之一。南長法院行政庭抓住這一特性,創新性地將協調協商機制延伸到訴前和訴后;訴前與立案庭工作聯動,在立案審查期即提前介入,構建訴前調解平臺,把立案關口作為預防矛盾糾紛產生的前期手段,將調解工作前移;訴后則利用判決結果已經明確的有利情況趁熱打鐵,繼續雙方的協調工作,做到“結案不結事”,很多案件都這樣最終了結,將矛盾化解在一審,將當事人以前糾纏不清的紛爭以及以后馬拉松式漫長的行政訴訟,都終結在一審。
三、判例創新機制。因為法律具有穩定性和滯后性,法律不可能涵蓋社會勞動過程中層出不窮的各種事實。在法律理解與適用上,傾向于弱勢群體。面對新情況,需要法官堅守法律基本原則,立足保護弱勢群體基本立場,去加以判定。南長法院楊慶峰訴市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的判決,即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全新解讀,確立了“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包括工傷事故導致的傷害結果實際發生之日”這一創新性法律適用原則。它不僅使當事人楊慶峰一雙肓眼的賠償以及下半輩子的生活有了著落,最主要的是該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錄用后,使今后很多類似受傷職工的權利得到更大的延伸,使他們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
四、司法救助機制。殘疾人群體的生理和心理都較為脆弱,導致其訴訟能力較差,南長法院建立司法救助機制給予殘疾當事人以司法的真誠關愛和溫暖。對殘疾當事人主動予以法律上的幫助,調查上的協助,案件外的救助;對涉殘案件,對一些行動不便的殘疾當事人實行就近、就地、就便原則。尤其是,對那些不予認定工傷,又缺乏賠償途徑的涉殘案件同樣不放棄努力,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協調用人單位積極給予救助,開拓了司法救助工作的新形式,僅2008年11月就審結二起這樣的工傷認定案件,幫助當事人分別獲取了依照法律規定并不能夠獲得的1.6萬元和1.5萬元經濟救助。
五、案后回訪機制。南長法院建立了涉殘案件工作臺帳,有針對性選擇當事人進行判后答疑和案后回訪工作,加強對弱勢群體司法服務,推進和諧司法的理念和舉措,深得群眾歡迎。在回訪中對案件勝敗,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和理由,對敗訴的指明尋求救濟、解決的途徑和方法。南長法院將行政案件的重心放在了徹底化解行政糾紛上,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息訴止爭”,真正做到讓殘疾當事人放心、稱心、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