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專題研討農村土地流轉服務農村發展
作者:杜長銀 時秀芹 發布時間:2008-11-27 瀏覽次數:832
本網徐州訊:銅山法院積極應對因國家加強農村發展政策和近期宏觀經濟形勢等原因造成的大量農民工返鄉,土地流轉糾紛案件激增的不利局面,組織法官進鄉入村,進行司法調研和法制宣傳,研討土地糾紛增多的原因和對策。
法官們認為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因該制度在當時所體現的優越性和政府對于體制改革的迫切要求而予以重視,使得該階段的農村土地承包得以順利推行。不僅將土地以家庭為單位按人口分配到戶,還完成了向農戶發放權屬證明和在土地所有的集體組織登記備案的工作。通過該輪承包,農村基本奠定了將集體土地分割轉移到農戶,由農民獨立享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格局。但在隨后的土地耕種經營中,因農業稅賦重、糧價低、種糧成本大,而使得農民種地賠錢,利益的驅動使得大批的農民放棄了原本賴以生存的土地,而外出務工或經商,使得部分土地被撂荒。為不使農戶丟棄的土地長期荒蕪,村組織只能將被撂荒的土地臨時分給其他農戶耕種。截至90年代中期,第一輪承包期陸續屆滿,第二輪承包工作卻始終未能徹底完成。同時大量村落為發展農村經濟,也借機占用了部分農業土地開展非農業經營。隨著近年來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種地負擔大幅減少,土地收益相應增加,同時,政府對農業稅費進行了改革,不僅取消了農業稅,有些地區對于糧食作物的種植政府還采取給予一定補貼的獎勵措施。這一系列政策的出臺消除了原本土地給農民所帶來的負擔,讓農民看到了實惠,促使了一些原本棄農經商、棄農務工的農民開始返鄉種地。加之,近年來政府對城市邊緣的農村城鎮化改造,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征用,政府對于土地的補償也讓農民看到了土地上的利益,促使了農民要求集體組織對其原承包地的權屬予以確認,以便于在分配補償款時能獲取相應的份額。在利益驅動下,原本已離開土地的農民,雙雙表現出了對土地的渴望,由此所產生的糾紛也驟然增加。以銅山法院鄭集法庭為例:2005年鄭集法庭全年受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1件,2006年全年受理3件,2007年上升至19件,2008年僅上半年就已受理10件。案件數量不斷上升,這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利益上的沖突,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了農村的社會穩定,法院應及時有效地化解雙方矛盾。
解決農村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問題時,首先把握住國家的大政方針,是保障案件能公正處理的前提。其次要重視對政策、規章的參照適用,做到審判結果與宏觀大局的相統一。
由于涉農土地糾紛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法律與鄉俗之間存在沖突,有的個案若審理不慎會引發連環訴訟,易引發群體性案件,甚至激化矛盾。因此,在審理涉農案中應充分利用調解手段解決糾紛,將調解貫穿訴訟的始終,才能有效減少涉訴引起上訪或纏訟現象,做到“案結事了”。另外由于農業生產季節性強,審理要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審理的優越性,為農民著想,快審快結,不誤農時。
對于一些疑難復雜案件,注意因地制宜,慎重對待當地土地承包的歷史習慣,不能機械適用法律,可以適當吸收對情況較為熟悉的基層組織人員或其他在地方有一定影響的人員作為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調解。同時發揮當地政府、村委會的協調作用,可采取委托調解的方式,考慮當地的實際情況和鄉規民俗,以社會穩定為先。因此,對農村承包案件,應當加大調解的力度平衡各方的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特別是可以發揮基層組織和一些社會團體多年來調解農村紛爭所積累的豐富經驗,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的與案件處理相結合。因我國農村社會采取的是村民自治的治理模式,訴調對結在此類案件中的運用最為合適。充分調動基層組織參與案件處理的積極性、利用其對地域鄉情、鄉規民俗的了解,可以使案件的處理更符合當地一般民眾的價值判斷,并對特定糾紛的處理形成示范效應,以達到息訟止爭。既有效的節約了審判資源,又體現了“案結事了”的審判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