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多措并舉全力提高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11-25 瀏覽次數:684
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在盡力提高訴訟案件調解比率的同時,不斷豐富和強化措施手段,努力提高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
一是完善調解工作機制。制定一套完整的、科學可行的訴訟調解操作規范,確定了調解工作基本原則,劃定了調解案件和調解內容范圍,明確了調解工作程序,設定了訴前調解、調解前置等若干調解方式,修訂了民事調解“十二法”,限定了各類案件的調解期限。
二是用足、用準現有法律手段。在審理債務糾紛、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時,依職權或應當事人申請,及時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在此基礎上做好調解工作,盡量促使當事人當庭履行義務或者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時,把民事賠償到位情況與刑事處罰結合起來,在調解民事賠償過程中強調即時清結。
三是依法設定約束性條款。對涉及給付內容的案件,經過調解不能當庭履行的,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適時引導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設立約束性條款。對有一定履行能力的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設定有關違約懲罰性規定;對履行能力欠缺或無法確定履行能力的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設定擔保條款,由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或財物擔保。通過加大違約一方的風險責任,切實提高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
四是推行協議到期提示制度。對于一些約定給付期限較長的調解案件,在履行期限即將屆滿前,由案件承辦人向負有義務的當事人發放履行協議提示通知,既防止當事人疏忽時間約定,又督促當事人盡快履行義務。在通知中還告知若違反約定,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后,其應當承擔的執行費用,通過算好“經濟帳”來催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
五是實行典型案件警示制度。對當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調解案件,在進入執行程序后,堅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將案件執行到位。同時,選擇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告誡其他尚未履行到期義務或約定即將到期的當事人,務必消除拖等思想,及時按照約定的協議履行義務,以此推動調解案件履行率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