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90后的三男邀請女友及一位未成年女孩一起玩耍,后發生關系后,為再次發生關系,遂設局將未成年女孩灌醉后拖到賓館輪奸。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1131日下午5時左右,陳某、范某、魏某在本縣某旅社開了房間。被告人范某電話約其女性朋友顧某某及被害人周某某(出生于1995年)到某超市附近見面后,五人一起到所開房間。被告人魏某與被害人周某某發生了性關系,后被告人陳某欲想與周某發生關系,遭受拒絕。被告人陳某為達到與周某發生性關系的目的,與被告人范某商量,請被害人周某及顧某某吃晚飯,意圖將“兩個女的喝醉了發生性關系”。當晚約8時左右,被告人陳某稱其請客吃晚飯,并提出除被告人魏某外(被告人魏某因身體原因不能喝酒),其他人都要喝酒,不喝酒就要買單。席間,除被告人魏某外,四人輪番喝酒,被告人陳某還在桌下用腳踢被告人范某,讓被告人范某多請被告人周某及顧某喝酒,終致被害人周某及顧某喝醉。后三被告人將被害人周某及顧某某扶到房間,趁被害人周某醉酒不能反抗之際,陳某、范某、魏某先后對周某實施了奸淫。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三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采用吃酒將婦女灌醉后不知反抗的手段,輪流對婦女實施奸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遂作出被告人陳某發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范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魏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