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審結一起因房市政策變化導致買房人無法貸款購買房屋導致合同解除的案件。

 

20109月,家在外地的步某與句容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約定:步某以按揭方式認購被告開發的房屋一套,房屋成交總價為480000元,步某支付定金20000元,并約定在簽訂協議后25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在步某與開發商約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一個星期,中國人民銀行出臺(2010275號文件,根據文件規定: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步某的戶籍所在地在浙江老家。因無法辦理貸款,步某與開發商亦未能就其他付款方式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一致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將訴爭房屋另售他人。步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承擔違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步某為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屬于政策規定中暫停發放貸款之情形,該情形屬于政策變化所導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的變化,是不可歸責于原、被告雙方的事由,根據法律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步某主張的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損失于法無據,雙方因不能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各自承擔。因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句容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返還步某繳納的20000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