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徐州賈汪法院以規范執行案件分配為杠桿,切實增強執行干警工作積極性,提高執行工作效率,促進執行工作成效。

一是規定執行案件分配實行按號依序輪流分配到執行人員,合理保持承辦人員案件均衡。

二是凡申請人指定承辦人的,具備承辦人執結數、執結率兩項指標在上月業績排名中須在中間位次以上,未結案件數須在中間位次以下,承辦人同意接受指定的條件,經審批方可決定由申請人指定承辦人承辦。

三是終結恢復執行、備案轉執行的,由原承辦人辦理,防止終結恢復執行、備案轉執行誰都不愿意辦理的問題出現。

四是承辦人在辦理互為義務、分期履行等案件過程中,新立的相應執行案件由原承辦人辦理,保持案件執行的連續性和銜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