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堅持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整個審判過程,通過健全完善民事大調解工作機制,形成民事案件調解合力,初步形成了民事大調解工作格局。今年以來,該院共審結各類民事案件1855件,其中以調解、撤訴結案方式結案的1253件,占結案所67.54%。

一是建立完善工作機制。該院成立民調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辦公室規定了調解工作目標,明確了辦案人員的調解責任,要求把調解作為主要的結案方式,堅持能調則調,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整個審判過程。

二是建立全員調解機制。該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調解工作意見》,從院領導到庭室領導、法官、書記員等審判人員都要參與調解工作。調解中,采取自上而下,院庭長、審判長與合議庭配合、合議庭法官與合議庭集體結合的方法,做到全員參與調解,形成調解合力。

三是建立多元調解機制。在立案庭設立“和解室”、在法庭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根據案件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將調解的工作延伸拓展。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案件,聘請專家和行業協會成員參與調解,使多數民事案件以調解的方式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      

四是建立“訴調對接”機制。該院與縣司法局在全縣14個鎮(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設立“訴調對接辦公室”,聘任了各鎮(區)調處中心的主任為“訴調對接信息聯絡員”,法院指派一名有調解經驗的同志和三和駐鎮法庭庭長巡回辦公。從而建立起了覆蓋縣、鎮、村(社區)三級的對接網絡,促進調解工作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

五是建立績效考核機制。該院把調解工作納入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建立民調結案登記臺帳,實行調解率月通報制度。同時,把調解案件的成效作為對干警進行績效考核和年終評先評優的基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