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找準“切入點”,壓縮“四項”案件
作者:宋紅衛 發布時間:2008-11-20 瀏覽次數:657
本網徐州訊:睢寧法院把送達作為壓縮“四項”案件的“切入點”,取得了顯著效果。據徐州中院1至10月的質效指標顯示,睢寧法院案件平均審理天數16。27(天/件),同比減少0。97(天),名列全市第二名。民事案件調撤率高達86.12%,這些成績的取得,與睢寧法院把送達作為“切入點”的獨特做法是分不開的。
一、郵寄送達和直接送達相結合。郵寄送達是法院目前主要的送達方式之一,大量的法律文書都是通過郵寄送達的。但是不能完全依靠郵寄送達。有些案件的送達回執上清楚的寫著:“地址不祥”、“查無此人”、“本人長期不在家”等等,如果一味地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公告送達或者缺席判決的方法,必然延長辦案時間、影響辦案效率,增加“四項”案件的指標,這就要求承辦法官根據案情區別對待,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例如:法官助理鄭煒在辦理一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三次傳票通知被告開庭,但每次送達回執上都寫到:“查無此人”,而原告反映被告就在家。在這種情況下,鄭煒帶領書記員直接到被告處送達,被告看到法官親自送達法律文書,不得不在回執上簽字接收。結果,法律文書送達后,第二天就調解結案。民二庭很多案件就是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調解結案的。
二、充分調動原告的積極性。有些案件在郵寄送達和直接送達都不能送達的情況下,要充分調動原告的積極性,跟蹤追擊,尋找被告新的具體地址和聯系方式。房友迪庭長在辦理三名原告起訴一名被告的案件時,因被告長期外出無法送達法律文書,房庭長即調動三名原告打探被告的電話號碼,在得悉被告的電話后,房庭長通過講明厲害關系,迫使遠在內蒙古的被告回來開庭,三起案件得已順利調解解決。不僅三原告連連稱謝,而且,被告也言不由衷地被房庭長的敬業精神所折服。
三、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在送達上,不僅要充分調動原告的積極性,而且還要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司法為民、壓縮“四項”案件不能僅在表面上做文章,要從點滴做起,從送達環節入手。為了提高調解率,縮短辦案時間,對有些案件的送達,民二庭的同志利用早上班、晚下班、節假日進行送達。馮代群副庭長在辦理一起經濟糾紛案件時,了解到被告白天打工不在家。作為一個女同志,她就讓丈夫陪同自己,在晚上把法律文書送達給被告。
對如何更好地壓縮“四項”案件,民二庭的同志建議立案庭嚴把立案環節,對于須做傷殘評定的案件,應在傷殘評定后再予以立案,這樣就可以大量縮短辦案時間;對于須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的案件,應主動和鑒定機構協調,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