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全院全程密切配合。該院要求群體性糾紛案件必須由分管副院長把關,庭室負責人親自參與審理。處理時如涉及其他庭室的,其他庭室應密切協作,提供信息情況,必要時參與調解處理。如案情重大的,還可由院長或分管領導牽頭各庭室成立群體糾紛協調解決小組,群策群力圓滿解決糾紛。

二是加強預防疏導,及時識別化解糾紛。對群體性糾紛及時識別,防范轉化為群體性事件。該院要求各審判程序要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做出應對舉措。

三是加強調解工作,講求糾紛解決技巧。強化以調解方式解決群體性糾紛,調解時調解人員應根據群體性糾紛的不同特點及群體的不同要求,找出共性,提出合法有效為各方所接受的方案,促使各方自覺按調解協議履行自身義務,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四是加強外部協作,多元化解矛盾糾紛。邀請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處理。與勞動部門、房管部門、工會、銀行等部門進行信息溝通與聯絡,處理糾紛時請求協作與配合。

五是加強溝通調研,創新糾紛快解機制。對于新型群體性糾紛,加強調研,認真分析特點,成因,尋求科學的解決辦法。對于已有的糾紛解決機制,認真分析,檢討其存在的問題,探索新的有效的快速解決機制。

六是加強法律宣傳,營造糾紛解決氛圍。強化法律宣傳,普及遵紀守法意識及和諧發展意識,營造互相理解、相互諒解、相互幫助的良好糾紛解決氛圍,促使糾紛的順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