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睢寧法院經過調研,對送達難的問題提出了可行的措施:  

一是建立隨時送達制度。即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只要法院送達人遭遇被送達人便可以向其送達法律文書,被送達人有義務簽收,如果拒不簽收可以現場留置送達,皆為有效送達。

二是實行轉交制度。取消要求人民法院必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聯合制定一套關于基層組織、所在單位協助法院送達工作的規定,強化其義務性并明確其法律責任。 

三是擴大代收范圍。當被送達人為自然人時,代收人不僅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屬,可把《民訴法》關于管轄的密切聯系理論運用到送達程序上。代收人范圍可擴大到與被送達人有密切聯系的單位或個人,當被送達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只要該人員能出示相關工作證明,就可向其送達,也可以要求該單位住所地的物業管理處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