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與射陽縣司法局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開展訴前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該意見通過落實訴前人民調解各項工作措施,充分發揮訴調對接作用,凝聚各方力量,積極緩解社會矛盾,從源頭上防范和解決矛盾糾紛。《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加強人民調解機構設置。《意見》明確要求,縣司法局在縣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庭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縣人民法院在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設立巡回法庭。

二是規范人民調解員選聘。《意見》規定,人民調解工作室設專職調解員1名,設專職調解員2-3名,由縣人民法院協助縣司法局在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退休法官中選任,也可由縣司法局在有經驗的人民調解員中選聘。

三是規范人民調解工作流程。《意見》強調,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糾紛應當堅持依照法律、自愿平等和尊重訴權的原則。同時,《意見》規定縣人民法院在立案時,應當告知當事人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及訴訟風險和成本,在不違背自愿的前提下,引導當事人將爭議交由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以便依法、及時、快捷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同時規定除遇特殊情況當事人同意繼續調解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在受理案件三十日內未能阻止當事人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經縣人民法院審查符合立案調解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四是規范調解協議效力。《意見》規定,經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一方起訴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縣人民法院應依法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縣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的請求。當事人持已生效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五是規范人民調解監督。《意見》規定,人民調解工作室每月應將其調解的案件數量、類型、進展情況和處理結果形成統計報表,報縣司法局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法院每季度將受理的經過人民調解的案件情況、發生法定事由被確定無效或被變更、撤銷的調解協議情況形成統計表,反饋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縣司法局對人民調解工作室共同管理、共同指導,通過開展定期培訓、業務咨詢、現場指導、邀請旁聽庭審等方式,對人民調解員的工作進行具體指導,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強訴前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