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明知岳母無理取鬧,仍然以暴力方法阻撓出警民警依法執行職務。11月14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妨害公務案。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恒飛拘役3個月。
2008年9月17日15時許,射陽縣陳洋鎮建筑公司按照鎮政府的規劃在陳通路旭日橋北側建造綠化帶,該鎮新利村村民吳某某借口影響門前出路而阻撓施工。射陽縣公安局陳洋派出所民警至現場依法傳喚吳某某,吳耍賴稱“警察打人”,并鼓動群眾起哄,致民警執行公務受阻。當日傍晚,射陽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得悉后,安排高山副大隊長帶領民警前往依法處置。被告人王恒飛明知其岳母吳某某無理取鬧,仍在現場阻撓民警疏導,辱罵警察是狗等,干擾民警依法處置工作。在勸阻無效后,高山下令傳喚被告人王恒飛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被告人王恒飛拒絕接受傳喚,用拳頭打了高山額頭、嘴部各一拳,并在被帶離現場途中,將民警林瑞成右手中指咬破,將輔警李漢忠肘部咬傷。當被帶上警車后,被告人王恒飛用腳蹬高山下腹一腳,用手將高山下身抓傷,繼而將警車左中門蹬壞、左中車窗玻璃蹬碎。
案發后,被告人王恒飛賠償李漢忠經濟損失830元,賠償射陽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被損壞的警車損失87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恒飛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恒飛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恒飛案發后賠償相關經濟損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