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10月27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對一起保險公司代理求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張家港市江南汽車制造公司和張家港市江南汽車銷售公司賠償原告482026.87元。
原告是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鹽城公司)。06年10月26日,本案另一被告建湖縣環宇陸運公司雇傭的駕駛員在載客運輸過程中,造成一死三傷的惡性交通事故。后經過技術部門鑒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車輛制動儲氣筒放水閥突然斷落,使汽車制動失效而造成,交警部門認定為意外事故,駕駛員不負事故責任。經查事故車輛系被告建湖縣環宇陸運公司從被告張家港市江南汽車銷售公司購得,由被告張家港市江南汽車制造公司制造。被告建湖縣環宇陸運公司為車輛向原告投保了第三人強制責任險。原告為此向受害人賠償了482026.87元的賠償金。原告認為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告生產和銷售的車輛存在質量瑕疵,應當由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因為第三人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金,事故車輛經鑒定也確有質量問題,其向被告張家港市江南汽車制造公司和張家港市江南汽車銷售公司要求賠償的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