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寶應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通過嚴格管理,把好“三關”,準確把握非監禁刑的適用標準。

一是立足考察把好源頭關。對那些可能適用非監禁刑的被告人,在作出裁判前,以書面征求意見函、實地調查等方式了解判決對象的一貫表現,征詢有關社區矯正組織的意見,考察其是否具有幫教條件,從源頭上把準適用對象。

二是逐級審批把好程序關。對照非監禁刑的法律適用標準,適用對象嚴格控制在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且具有悔罪表現,適用非監禁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等犯罪分子之列,并由承辦人填寫審批表,說明適用理由,報庭長、分管院長審批,逐級審查監督。

三是簽訂協議把好落實關。通過考察,對經審批擬定判處監外執行的犯罪對象,該院要求被告人在開庭審判前先與自己的家庭、社區建立幫教關系,簽訂幫教協議,作出接受幫教保證的承諾,從落實上把好關。對未成年被告人,還要求其監護人作出承諾,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實現雙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