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徐州泉山區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牢記“三個至上”原則,將調解關口前移,強化庭前調解,在提高調解成功率的同時,有效減輕當事人的訴累。2008115,徐州市中級法院李后龍院長到泉山法院調研調解窗口時,對泉山法院樹立調解優先原則,積極發揮訴前調解和社會化大調解的作用,全面構建多元化大調解格局,借助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給予了充分肯定。

一是將調解納入庭前準備階段。承辦法官利用當事人到庭咨詢、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等機會,與當事人傾心交談,把握調解的切入點,增強調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同時,運用各種靈活、簡便、有效的方式,采取傳喚當事人到庭、打電話或上門等形式進行調解。

二是構建庭前調解聯動機制。一般案件由承辦法官自行組織庭前調解,如調解不成或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由庭長或院長參與調解;積極邀請糾紛發生地干部、特邀調解員和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及訴訟代理人等參與庭前調解,或將案件委托給當地街道調解室進行先行調解,從而提高了調解的成功率,縮短了辦案周期,減輕了群眾的訴累,促進了社會和諧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