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起持續兩年多的合同糾紛案在銅山法院法官的耐心勸導下,反目成仇的長期合作伙伴最終握手言和,自愿協商達成了調解協議,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某物資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并主動撤回了對物資公司的反訴。

20082月至4月期間,某面粉廠先后向某糧庫購買了糧食,并約定一個月之后付款,逾期按每天每噸4元支付違約金。但是,直到10月,某面粉廠沒有支付上述貨款。109,糧庫對未付貨款及違約金計算方式進行了書面確認,并加蓋了糧庫和面粉廠第一項目部的公章及項目負責人簽字。隨后面粉廠雖付清貨款,但雙方因違約金產生矛盾。糧庫遂訴至法院,要求某面粉廠按約定利率支付自200771起至該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而某面粉廠不僅對糧庫的請求提出了異議,同時提起反訴,陳其在1223前已付清了全部貨款,要求被反訴人履行至今沒有完成的支付銷售發票的附屬義務。

法官認為:案件本身法律關系并不復雜,且雙方系長期合作伙伴,因一點矛盾引發兩訴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斗氣,因此妥善的解決此事對雙方今后的合作非常重要,也有利于維護經濟交易市場的穩定。承辦法官從雙方長期的合作關系入手,對雙方當事人指明利弊,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意氣用事所造成的后果,從而心平氣和的進行協商,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某面粉廠方也主動撤回了反訴。

法官感言:法院調解原則不僅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訴訟資源,在一些情況下可切實保護當事人利益,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實現。調解原則的適用使許多案件結于開庭審理階段,在一定程度上節省了法院的人力物力資源,免去了上訴審和第二審程序;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也容易自覺履行,并且便于以后的長期合作,這在我國基層法院“執行難”的大環境下具有更大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