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一張明顯有裁剪痕跡且無收款日期的收條,企圖對抗原告要求其償還借款30000元的訴訟請求。上周,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該收條存在明顯瑕疵,證明力有限,判決被告敗訴。

 

2009426日,邢某出具兩份借條給原告梁某某,借條金額分別是30000元和17000元,該兩份借條寫在同一張紙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分別為2010131日前和2009430日前,被告金某某在該兩份借條上均簽字擔保。其中17000元的借款,梁某某于2009年起訴金某某,已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為追索30000元的借款,梁某某再次訴至一審法院,要求金某某承擔擔保責任,代償借款30000元。

 

一審中,金某某提供了一張有梁某某簽字的收條,載明“收到金某某現金叁萬元。梁某某”。但該收條無還款日期。而梁某某認為,收條有裁剪,與金某某還有其他債務,該收條上30000元不是償還本案借款。對此,金某某予以否認。  

 

一審法院認為,梁某某收到金某某3萬元現金是事實,因梁某某無證據說明該款是償還其他債務,故判決駁回了原告梁某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梁某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提交了邢某的母親浦某某與其買賣房屋的協議一份,以證明案涉收條的30000元是金某某為了盡快收回房屋,而代邢某的母親浦某某歸還梁某某已交納的部分購房款。梁某某并在二審審理中申請測謊,但金某某以不同意繳費為由拒絕測謊。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金某某應當對其主張的已經全部清償借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而金某某提交的收條未注明具體日期,不符合通常認知行為的人所出具的收條要件,無法區分收條與借條的形成時間先后,且收條上下均經過裁剪,不排除收條形成后被人為裁剪的可能,該收條作為證據存在明顯瑕疵,證明力有限。瑕疵證據適用補強證據規則,補強證據應當由提供瑕疵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金某某應就收條載明的30000元就是歸還案涉借條的借款再行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金某某除提供該瑕疵證據外,未能提供其它有效證據佐證,故該收條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金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改判金某某給付梁某某人民幣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