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銅山法院審結一起撤銷權糾紛案,離異男方就當初夫妻離婚協議中的財產部分主張撤銷權,請求依法重新分割,法院經審理駁回其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至此,女方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享有其共同生活期間價值幾十萬元的財產所有權。

原告張立前與被告王霄紅原系夫妻關系,2007315,張立前與王霄紅在其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就子女及家庭共同財產的歸屬達成協議,其中,該協議對家庭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婚后雙方共有財產(包括房屋等)男方自愿放棄歸女方所有,男方協助女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當日,民政部門向雙方發放了離婚證明。

同年12月底,原告張立前以該協議關于財產的約定顯失公平、受脅迫簽訂為由向本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財產約定的內容,219日本院以張立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為由裁定該案按撤訴處理;今年926日原告張立前以原訴稱理由再次訴至該院,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該院經審理認為,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原告張立前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反悔,請求予以撤銷,其撤銷權應當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行使。但原告起訴日期為2008926,距雙方協議離婚時已超過一年,雖然原告曾于一年內提起訴訟,但撤銷權行使的“一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為原告曾經提起訴訟而適用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因此原告張立前再次行使的撤銷權訴訟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間,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該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立前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