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男子逾期行使離婚財產協議撤銷權被駁回
作者:佟管 發布時間:2008-11-12 瀏覽次數:1545
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銅山法院審結一起撤銷權糾紛案,離異男方就當初夫妻離婚協議中的財產部分主張撤銷權,請求依法重新分割,法院經審理駁回其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至此,女方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享有其共同生活期間價值幾十萬元的財產所有權。
原告張立前與被告王霄紅原系夫妻關系,
同年12月底,原告張立前以該協議關于財產的約定顯失公平、受脅迫簽訂為由向本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財產約定的內容,2月19日本院以張立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為由裁定該案按撤訴處理;今年9月26日原告張立前以原訴稱理由再次訴至該院,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該院經審理認為,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原告張立前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反悔,請求予以撤銷,其撤銷權應當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行使。但原告起訴日期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