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未結舊賬 訴至法院如數要回
作者:宋穎聘 發布時間:2011-12-27 瀏覽次數:535
近日,句容法院成功審結了一起十幾年前的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要回了十多年前的欠款。
1993年,劉某與人合伙收購廢品,因缺少資金,經人介紹,劉某在當年2月向陶某借款人民幣15000元,約定一年歸還,3月,劉某又向陶某借款5000元,并由介紹人作為證明人在該借條上簽字,同年8月和第二年10月劉某又向陶某借款共26000元,利息為3%,并約定歸還日期為1994年11月30日,上述款項合計46000元。在當年,46000元是一筆可觀的數目。可是還款日到期后,陶某多次向劉某索要欠款,劉某一直未能歸還。1998年,劉某的兒子代劉某出具證明一份給陶某,承諾所欠款項在1999年歸還。其后多年經陶某和朱某多次上門催要,劉某均未能給付陶某任何款項。十多年過去了,現年近八旬的陶某眼見身體日漸衰退,耳聾眼盲,很擔心這筆錢會永遠要不回。2010年9至10月,陶某兩次向法院起訴,后均因年邁致生病未能到庭參加訴訟而撤訴。2011年6月,陶某再次向本院起訴,要求劉某及其兒子歸還借款46000元及利息20000元。
開庭當日,劉某稱,所借款項早已給付,并且本案已超出訴訟時效,后又稱借條上的簽名并非其所寫,想推脫借款責任。其兒子稱,他并非本案借款人,與原告沒有發生借貸關系。后經法官查明相關證據及事實,認為劉某無證據證明款項已經歸還陶某,其稱本案已超出訴訟時效,但到庭證人介紹人的證言證明多年來曾多次陪同陶某至劉某家中索要借款,最后一次的索要時間為2010年9月,故本案并未過訴訟時效。根據以上有利證據,法官最終判決劉某歸還陶某46000元,并承擔20000元利息。這樣,劉某自以為已超過了10年未結清的舊賬永遠也不用歸還,最終在法庭上歸還,年近八旬的老翁陶某得此判決后也稱了了自己多年來的一樁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