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為執行工作“減負”
作者:趙晨 發布時間:2008-11-11 瀏覽次數:858
本網徐州訊:為緩解“執行難”壓力,規范執行工作秩序,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邳州法院對案件申請執行推出四項新舉措。
一是實行申請執行登記備案制度,對案件數量進行“堵源”。針對明知被執行人確無能力履行義務,但如不向法院申請執行便會喪失執行申請權的案件,邳州法院予以登記備案確認,備案后申請執行期間中斷,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再辦理立案手續。
二是實行申請執行暫緩立案制度,對案件執行進行“化險”。對被執行人雖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由于法定暫不受理事由或其他原因而暫不能立案的,實行暫緩立案,待暫緩立案事由消除,再予立案執行。決定登記備案和暫緩立案的案件,一律由法院向申請執行人送達登記備案確認書和暫緩立案通知書,不收取申請執行費和其他實用費。
三是實行申請執行限期舉證制度,對案件執結進行“保險”。以前,有一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造成無法執結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申請執行人沒有舉證意識,立案前不能向法院證明被執行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大量“無頭案”的產生。限期舉證制度,要求今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時,必須向法院提供有關被執行人人身和財產的情況,且負有限期舉證的責任,確保了立案后能使案件得以執行。
四是實行申請執行風險告知制度,對案件結果進行“分責”。過去,一些當事人對法院執行過分依賴,把法院當成“保險公司”,認為只要交了申請執行費,法院就必須把案件全部執結,自己并不注意對日常經濟風險的規避。風險告知制度的實行,把在案件執行中可能發生的導致案件不能執行的情況,在立案前一一告知申請執行人,并確定了申請執行人對案件不能執行風險自行承擔責任的數種情形,有利于轉變當事人的依賴思想,使其認識到有些案件不能執結并非都是法院的過錯,從而轉換人們對法院執行工作評價的思維方式,爭取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為今后法院執行工作實現良性循環,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目前,邳州法院已為7起申請執行的案件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向106起執行案件的申請人分別送達了限期舉證通知書和執行風險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