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拆房摔傷 房主雇主有錯均擔責
作者:李師柯 萬曉玲 發布時間:2011-12-27 瀏覽次數:656
隨意請無資質包工頭承攬拆房,民工做事,不慎摔傷,房主和包工頭均要擔責。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判決房主譚某和無資質包工頭俞某分別賠償民工經某的損失55000元和15000元。
譚某在句容某集鎮的老家有棟老房子準備拆除重建,本來新建房子是件喜事可是喜事沒辦好也會變成一件麻煩事。譚某(系房主)與俞某(包工頭)簽訂拆房協議,由譚某將其位于句容某集鎮的老房子拆除工程承包給不具備村鎮建筑施工資質的俞某,房屋拆除后譚某一次性付給俞某4000元。后俞某又雇用民工經某等人拆房,并約定由俞某向他們發放工錢。2011年3月某日,經某在拆房過程中,因房屋墻體倒塌被砸傷,被送去醫院治療,花費近80000元。經某與房主譚某和包工頭俞某就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后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俞某選任經某拆房,并約定給付經某報酬,俞某與經某形成雇傭關系,經某在雇傭活動中受傷,俞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主譚某將農村房屋交予俞某拆除,房主譚某與俞某之間屬于承攬關系。因房主譚某選任不具備村鎮建筑施工資質的俞某拆除房屋,譚某對選任承攬人有過失,應當承擔經某相應的賠償責任。經某明知自己不具備建房資質的情況下仍進行具有危險活動的拆房工作,施工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自身有一定的過錯,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最后,法院確定經某損失由房主譚某、包工頭俞某和經某本人各負擔70%、20%和10%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