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和信訪權,有效解決“申訴、申請再審難”問題和提高涉訴信訪處置效率水平,合理確定并把握“訴”、“訪”的界限和關系,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申請再審與涉訴信訪新機制,新沂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從四方面實現申請再審與涉訴信訪的合理分流,有效促進申請再審與涉訴信訪的分流,提高了工作效率,化解了信訪難題。

一是從內涵上實現訴訪分離。為從性質上劃分“訴”與“訪”的內涵與外延,該院將申請再審界定為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是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在符合法定條件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的訴訟活動;而明確規定當事人或其利害關系人通過來信來訪等形式,針對人民法院訴訟案件提出意見、建議、告訴、投訴、申訴或反映其他事項的,屬于涉訴信訪。

二是從處置方式上實現訴訪分離。為進一步優化處置方式,該院對屬于申請再審的,由審判業務庭按訴訟程序處理;屬于涉訴信訪的,除經審判監督程序納入訴訟程序的申訴外,一般按非訴訟程序的信訪機制處理。

三是從處理原則上實現訴訪分離。針對申請再審與涉訴信訪的不同特點,該院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原則。申請再審的處理以立審分離、分階段審查、再審啟動事由法定以及再審有限性為原則;而涉訴信訪以分級負責、歸口管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等為基本處理原則。

四是從處理程序上實現訴訪分離。該院將申請再審案件的處理納入訴訟程序的同時,重點對涉訴信訪的處理進行了規范,構建了程序化、規范化、科學化的涉訴信訪工作模式,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各類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