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巧借外力妥處勞動爭議案招招求實效
作者:王浩 發布時間:2008-11-10 瀏覽次數:589
該院原告王某系新沂市公路段編外人員,1979年與被告建立勞動關系,在被告下設新沂公路管理站工作。2006年期滿后未續簽。王某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損失賠償及補繳社會保險費,遭拒絕后申請仲裁,后又因不服仲裁而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經審查后認為,案件的調解的可能性較大,于是與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聯系,在征得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將案件委托工會調解,市總工會特邀調解員在調解前對案情進行了深入了解,在此基礎上,經過1個多小時的調解,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了一致意見。
為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中的獨特作用,今年7月,新沂法院與該市總工會共同開展爭議案件的委托調解,同時,該院還與總工會推行勞動爭議案件特邀陪審員制度,應邀參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調解。兩項舉措的推出,使標的額不大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案件得到了及時解決,從而減輕了法院的辦案壓力;同時,便于工會及時掌握職工維權情況,從而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