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我終于能夠回家了!非常感謝平江法院的法官叔叔們。”這是14歲的小女孩小欣(化名)送來的熱情洋溢的感謝信中的一句。為了表達自己回家的喜悅以及感激之情,她還送來了一面書有“認真呵護”的錦旗。

小欣是一名孤兒。200010月,小欣的養父母朱某某與馬某某,與實際收養數年的小欣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朱某某夫妻曾于1956年還收養了一個女兒,名字叫朱文。但是,朱文已經和老夫妻解除了收養關系,并且搬出了他們所住的土圣巷。老人去世后,朱文隱瞞了其與朱某某夫妻解除收養關系的事實,以女兒的身份向平江區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租賃證更名手續,后區房產管理局將原承租人更名為朱文。

20076月,小欣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朱文與區房產管理局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平江法院審理后,判決區房產管理局將公有住房承租人更名為朱文的行為無效。雖然拿到了判決結果,但朱文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并且拒絕至房產管理局變更承租人姓名。無奈之下,20085月,小欣再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公有住房由小欣承租,將承租人姓名變更為小欣,并判令朱文從該房中遷出。承辦法官考慮到小欣現在吳中區長橋中學就讀,在外借讀需要支付巨額借讀費,亟待解決住房問題,不厭其煩組織雙方調解。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土圣巷某號房屋自20064月起由小欣租賃使用,朱文于2008731前騰空,搬離,并將房屋完好交付小欣。同時,小欣一次性補貼朱文2.8萬元。

由于被告朱文一方反復,導致數次交接都未成功。最后,小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終于回到了自己的家。現馬某某的侄子經小欣居住地居委會同意,開始擔任小欣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