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的實施,財產申報制度、申請時效制度得以確立,加之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各項執行措施的具體細化,使得法院在執行中能夠有法可依,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規避執行行為的發生,緩解了執行壓力,但仍有許多被執行人卻挖空心思尋找法律空子,游走在法律邊緣,想方設法規避法院的強制執行,且改變策略由明抗改為暗抗,由粗暴地抗拒改為“文明”逃避,由針鋒相對改為迂回避讓,與法院玩起了貓鼠游戲,因此執行反規避已成為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中法院化解執行難工作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規避執行行為的現狀

 

(一)規避執行行為的種類

 

1.轉移、隱匿財產。被執行人采取隱匿、轉移財產的方式,造成無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執行。如有的被執行人在訴訟階段或債務產生后就將財產轉移或變賣,或在執行人員尚未找到其財產前將財產處置,待執行人員執行時已無法追回;有的被執行人將房產、車輛等財產登記在其他人名下,而由自己使用;有的被執行人將銀行存款存在其他人名下,讓法院無法查找;有的夫妻假離婚,將共有財產歸屬于沒有債務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使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無法采取查封、凍結、處置措施,造成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2.長期在外,逃避執行。有些被執行人特別是無固定職業的被執行人,為了規避執行,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就外出打工躲避執行,家中只有年邁父母照顧上學的孩子,有的甚至舉家外出長期不回,家中又無財產,從而使案件不能得以順利執行。

   

3.以上訪相要挾來逃避執行。隨著國家對和諧穩定社會的要求,以及對信訪工作的重視,涉執上訪率甚至成為了評價工作好壞的要件,有的被執行人為逃避法院執行,就借此來向法院施加壓力,以上訪相要挾,有時甚至讓年邁的父母出面,聲稱如果法院將其財產變賣,其就無法生活,只好到政府上訪,以達到干擾法院執行的目的。一些被執行的企業,為了規避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煽動群眾、職工或圍攻執行法官,或鬧事、上訪,以影響社會穩定為要挾,阻礙執行,為了社會穩定和諧使法院執行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從而達到逃避法院的執行目的。

 

4.以和解方式拖延執行。執行和解本是法院化解糾紛、促進執行的有效方法,但是有的被執行人卻借此來拖延法院執行,以真情感動申請人,同意暫緩執行后,卻仍不按時履行義務,用 “緩兵之計”來達到了拖延執行的目的,到時法院又不得不回到對原判決的執行上來。

 

5.固定資產“不入賬法”規避執行。執行中,有些被執行人單位為規避執行,采取了資產不入賬的做法。表面看有資產,但都不是單位的。例如:明明有機動車,但不登記在該單位名下,執行時,很難對該資產的所有權屬進行確認。即使明知該車或資產屬于該單位,但由于登記不在其名下,法院仍然無法執行。

 

6.利用破產的方式逃避執行。有一些企業利用合法的破產程序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如有些企業早已資不抵債,具備了破產的條件,如果及時宣告其破產,債權人是可以獲得一些權益的,但這些企業非要等到設備被賣完,財產被處理一空時,才申請破產。還有些企業將財產轉移一空后宣告破產,然后再改頭換面另行開張。  

 

(二)產生規避執行行為的原因

 

1.立法上的缺陷。一是缺乏一部專門、系統的民事強制執行法。當今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制定了民事強制執行法律,而我國至今仍沒有一部完整獨立的《民事強制執行法》,執行立法的滯后已很不適應日益復雜的執行環境。雖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修改了執行編,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但這些法律條文過于籠統,過于簡單,過于原則性,無法解決當前執行工作中日益紛繁復雜的狀況。二是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當前我國法律對失信懲罰的力度不夠,無形中助長了一些人不斷地選擇規避執行,雖然我國刑法上也確立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但其可操作性還不強,在追訴程序(適用公訴程序)上也顯得過于繁瑣,從全國范圍來看,對拒執者予以定罪判刑的相當少。三是對于協助執行行為的規定不夠明確。當前我國的協助執行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現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具體、不系統,且與其他法律之間不協調;協助義務主體和協助的內容不清晰;對拒不協助執行的制裁不力。尤其是對自然人的協助義務規定不具體,比如法院到某村查找被執行人下落,鄰居總是以不清楚為由拒絕回答,而法院也毫無辦法。特別是近期到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狀況變得越來越繁瑣,既浪費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時間,也給被執行人轉移資金提供了方便。

 

2.立、審、執之間相互銜接還不到位。執行作為審判的后續環節,受立案、審判的影響極大,如果前面環節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力,就會使當事人有機會轉移財產,給后續的執行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目前,立、審、執銜接不到位主要表現是立案庭、審判庭不能正確引導當事人啟動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程序,給敗訴一方當事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前隱藏、轉移財產的時機。

 

3.法律意識淡薄,執行觀念不強。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普法教育的推進,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明顯增強,但是有的被執行人卻仍然法治觀念淡薄,法律素養不高、藐視法院執行。有的甚至認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義務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從心理上存在輕視法院執行的意識。

 

4.缺乏誠信觀念。誠實信用本是社會經濟交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但是有的人卻違背信用原則,不僅在經濟交往中存在不講信用甚至是欺詐的行為,就是到了法院執行階段也采取拖、逃、賴的手段,不僅不認為這是可恥的事情,而自認為是有“本事”。

 

二、執行反規避的對策

 

1.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法律意識、誠信意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思想性、社會性比較強的工作,要做好這項工作既要嚴格依法辦事,又要進行法制宣傳,善于根據不同案件的事實,不同當事人的心理,不同的執行標的現象,去以案講法,消除當事人規避心態,促進自動履行,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2.抓好訴前、訴訟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審判人員在立案、審理案件期間,應具有執行意識,充分考慮到以后的執行工作,積極主動地提前介入,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措施,牢牢掌握執行的主動權,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懲處力度。一是嚴格落實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情形并已涉嫌犯罪的,就要堅決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堅決予以從重從快打擊,決不姑息。同時建議進一步擴大構成拒執罪的犯罪情形,對規避執行者予以嚴厲打擊。二是建議象美國法律那樣,設立“民事藐視法庭罪”,對故意外出逃避執行、多次傳喚不到庭等行為以藐視法庭論處。在美國被判藐視法庭的人,將會被判處監禁或者附條件地判處監禁,或者并處罰金,這無疑會給企圖逃避執行者以強大的震懾。

 

4.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當前,我國現有的強制執行法規主要表現形式有三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對執行程序有專門規定,這是我國民事、經濟案件執行最主要的法律內容。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的某些條款。三是憲法和單行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有關的強制執行的內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強制執行的司法解釋。強制執行工作是我國司法建設工作一項長期的戰略性任務,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繁榮,審判、執行實踐的不斷深入,新問題、新情況的不斷產生,執行人員深感立法的不足,應當盡快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吸納更具體、更確實、更充分的內容,以適應日趨復雜的執行工作的需要。

 

5.建立企業、個人誠信信息平臺,制約企業、個人自動履行法律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執行信息庫對法院執行工作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但這套機制更似人民法院案件執行情況的監督系統。如果由國家建立一個企業、個人誠信信息平臺,收錄企業、個人的資產、經營、負債等方面的情況,以此評價企業和個人的誠信度,全部信息供社會各界依一定的法定程序查詢,對于那些有不良記錄不講誠信的企業和個人終身跟蹤,從法律權利上予以限制,從而促使企業、個人自覺提高誠信度。法院也可以通過這個平臺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以便執行。

 

6.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加大執行資金、裝備的投入,提高執行效率。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強化強制手段,加大資金投入,提高執行手段多樣性,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首先,加大對執行人員業務培訓和素質教育。其次,加大對執行機構的交通、通訊工具的投入。現代化的交通、通訊工具能夠縮短時間和空間的距離,使執行人員迅速、快捷地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為執行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礎。再次,加大對音像設備的投入。音像制品是證據的一種,取得證據可以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對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違法行為給予制裁,對那些意圖采取暴力手段阻撓法院執行的被執行人具有一定的震懾力。

 

7.完善社會救濟體系。一是有完善的社會救濟體系作保障,法院執行后,企業職工進入社會救濟體系得到救濟,失業職工得到妥善安置,就不會引起職工上訪,才能保證社會穩定。二是大幅增加執行救助資金,及時幫助困難群體解決生活問題,促進社會和諧。

 

8.建立廣泛的社會協助執行制度。執行工作不應該僅僅是法院一個部門的事情,客觀上它需要其他國家機關、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協助配合,需要社會的 “齊抓共管”,共同參與。從法律上確定廣泛和完善的協助執行制度,從制度上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格局,是解決執行難的有效方法。許多國家就是這樣做的,比如《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規定,俄羅斯聯邦領域內的一切機關、組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遵守執行員的要求,及時、免費提供執行活動必不可少的信息、文件及其副本等,不遵守執行員要求或妨礙執行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當前許多地方制定了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了黨委領導、政法部門主辦、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執行工作格局,建立了與公安、銀行、房產、土管、工商、稅務、海關、審計等協作部門聯動協作執行機制,有的地方還針對對被執行人難找的情況與公安部門110聯動機制,發現線索隨時可以提供給公安系統。這些都是好的做法,今后應該將這些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堵住其逃、躲、拖的后路,避免規避法律執行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