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6日,被告人張某與他人預謀抓幾名女孩,強迫其賣淫賺錢。57日凌晨,張某一伙人在路上攔截過路女青年朱某某、韓某某,后將二被害人強行拉上出租車,行駛至泗洪縣五里江農場北邊一河埂上,采用腳踢、踩、樹枝抽打、語言威脅等暴力、脅迫手段逼迫朱某某、韓某某賣淫。二被害人在被毆打及勸說后,被迫同意賣淫。張某一伙人遂聯系出租車將二被害人帶至泗洪縣青陽鎮躍進橋農業銀行北側“貴族發藝”內看管。

 

同日8時許,經他人介紹,一男子在“貴族發藝”一房間內嫖宿朱某某。同日11時許,被告人張某一伙人將朱某某、韓某某先后帶到泗洪移動公司南側無名旅社及石家飯店三樓聯系嫖客嫖宿均未果。在無名旅社和石家飯店,被告人張某繼續哄勸朱某某、韓某某同意賣淫。

 

當日下午張某一伙人將朱某某、韓某某帶至宿遷市宿城區洋河鎮南洋洗浴中心迫使朱某某向一名男子賣淫,韓某某向三名男子賣淫。同日23時許,被害人朱某某從南洋洗浴中心逃出后報警,遂案發。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多次強迫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應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以強迫賣淫罪一罪處罰,有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犯罪情節,應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定罪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或者沒收財產的幅度內量刑。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本案是強迫賣淫的連續犯。我國《刑法》第89條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即使他人被迫從事賣淫活動時與嫖客之間并未發生性行為,但對于行為人而言,其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強迫賣淫罪。從200857日凌晨至723時許,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以強迫賣淫的故意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了數個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數個獨立成罪的行為的性質相同、手段類似、時間上具有連貫性,其行為符合強迫賣淫罪的連續犯的行為特征。

 

2、連續犯按照一罪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對連續犯的處理,應當按照不同情況,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從重處罰或者加重處罰。(1)刑法規定只有一個量刑檔次,或者雖有兩個量刑檔次但無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的,按照一個罪名從重處罰,如《刑法》第262條有關拐騙兒童罪的量刑;(2)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明文規定重于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的,符合這種情況的連續犯依照該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處罰,如《刑法》第263條對搶劫罪的量刑;(3)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對“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家中刑罰的量刑檔次,符合某種情況的連續犯,應依照有關的來你高興檔次處罰。如《刑法》第267條對搶奪罪的量刑規定。綜上所述,根據《刑法》第358條對強迫賣淫罪的規定,本案應該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或者沒收財產的幅度內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