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在太倉市政法委的牽頭下,太倉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于今年41日共同出臺了《關于太倉市在押人員羈押期間表現納入量刑情節暫行規定》,將在押人員羈押期間表現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進一步規范。該規定實施半年以來,太倉法院根據先后宣判了4件案件,其中3件酌定從輕處罰,1件酌定從重處罰。

一是規范程序,有利于推進三機關的工作聯動。《暫行規定》的實施更好地體現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檢、法三機關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法院將每周庭審安排表傳送給看守所,對需要兌現政策的被告人,由看守所附相關證據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駐所檢察室審核簽署意見后移送公訴部門,并提交法院作為酌定情節的量刑依據。

二是評價表現,有利于改善監管秩序和打擊犯罪。將羈押期間表現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可以進一步督促和鼓勵在押人員遵守監規,服從監管,有利于改善監管秩序。同時通過對羈押期間表現的評價,鼓勵在押人員檢舉揭發,深挖犯罪線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更有利于打擊危害社會的嚴重犯罪分子。

三是固定證據,有利于量刑中對酌定情節的準確把握。法官接觸被告人的時間較短,而看守所和檢察院駐所檢察室接觸在押人員比較深入和全面,其出具的證明材料能較為真實地反映在押人員羈押期間的表現。合議庭可以據以綜合判斷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危險性,從而掌握影響量刑的被告人酌定情節,為全面審查和準確量刑提供了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