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地處徐州銅山區的某玻璃制品公司因偷逃稅款受到檢察機關公訴,該公司主管陳某和先后的兩任會計共同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院的審判。銅山法院一審以偷稅罪對該公司處以罰金741萬余元,以偷稅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70萬余元,兩會計各獲緩刑及百萬罰金。

 

據悉,該公司在200710月至200910月間,共計逃稅3708156.19元,其中20082009二年度逃稅比例分別達到92.07%92.66%;且在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后,該公司只繳納了6萬余元應納稅款,造成了巨額國家稅款損失。

 

陳某作為公司主管,負責生產、經營、納稅等工作,指使前后兩任會計采取設立兩套帳,隱瞞大部分銷售收入不申報納稅的方法偷逃稅款。其中,第一任會計任職期間逃稅240余萬元,第二任會計在陳某致使下使公司逃稅130萬元。

 

我國刑法規定,偷稅數額占應交數額3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5倍罰金。鑒于陳某等三人當庭自愿認罪,法院酌情從輕處罰,二會計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故銅山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