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稅款370萬受重罰 公司主管兩任會計領刑
作者: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1-03-01 瀏覽次數:672
據悉,該公司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間,共計逃稅3708156.19元,其中2008、2009二年度逃稅比例分別達到92.07%、92.66%;且在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后,該公司只繳納了6萬余元應納稅款,造成了巨額國家稅款損失。
陳某作為公司主管,負責生產、經營、納稅等工作,指使前后兩任會計采取設立兩套帳,隱瞞大部分銷售收入不申報納稅的方法偷逃稅款。其中,第一任會計任職期間逃稅240余萬元,第二任會計在陳某致使下使公司逃稅130萬元。
我國刑法規定,偷稅數額占應交數額3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到5倍罰金。鑒于陳某等三人當庭自愿認罪,法院酌情從輕處罰,二會計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故銅山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