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明知是套牌車,卻放任他人上路行使,結果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駕車人肇事逃逸,“無辜”車主卻要賠償損失。日前,北塘法院審結了一起套牌車致人損害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依法判決套牌車車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07429,李某所有的浙X號轎車與陳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陳某跌地受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駕車人非但未下車查看,反而將車開離現場逃逸。交警部門于當日下午將該車輛查獲,并認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車主李某稱,其將車輛送去保養,另有他人駕駛該車發生事故,其對交通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直接賠償責任。目前,肇事駕駛員尚未歸案。被害人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肇事車主李某賠償醫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39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套牌車未經合法登記,未經安全檢驗,違反一車一牌規定,屬于違法車輛。李某明知該車為套牌車輛卻還上路行駛,并且放任他人使用,以致發生了交通事故,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并且,李某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其主張車輛是他人駕駛發生了交通事故,應當提供充足的證據進行反證,其并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證據。此外,李某所有的套牌車輛客觀上發生了侵害被害人人身損害的后果。因其存在過錯行為,即使肇事者為他人,李某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被害人家屬選擇由李某賠償,是原告行使其求償權利。故法院判決李某賠償被害人家屬3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