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近年來,維揚法院在審理經濟開發區土地糾紛案件過程中,靈活運用國家法律政策,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公正高效地進行案件審理,使該區的土地糾紛案件從去年的31件下降為今年的1件,促進了地方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是積極引導出讓方對主體不適格的情況進行補救。針對實踐中開發區管委會等一些不適格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現狀,該院及時發出司法建議,詳細釋明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告知他們在該解釋施行前,以開發區管委會為出讓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如果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土管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的情況。建議他們適時完善審批手續,依法采取補救措施,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以保障開發區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二是分析總結當事人違約的具體類型及處理模式。對近年來受理的涉及開發區土地訴訟案件進行分類,細分出因出讓方違約,導致不按合同規定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無正當理由擅自調整改變土地用途和利用條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因受讓方違約,導致拖欠土地出讓金、不按期完成項目建設、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的兩類糾紛類型。在此基礎上,圍繞不同類型案件特點,總結出針對性強的實體處理模式,以確保矛盾糾紛處理的公正、公平、統一。

三是逐漸形成便捷高效的土地糾紛案件審理程序。在受理案件時,認真審查案件性質,將案件按開發區進區協議糾紛與開發區土地流轉糾紛兩類予以劃分。從協議約束的主體相異處著眼,要求開發區管理部門必須提供相關處分權的授權文件,以及進區協議,對于協議約定不明確的,則根據合同目的進行解釋,理清糾紛的產生原因,合理確定案由。明確具體案由和協議內容后,再根據案件特點,結合成熟的實體處理模式,對案件進行審理,以程序科學促實體處理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