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宣傳“法輪功” 國法難容“七年刑”
作者:嚴玉龍 發布時間:2008-10-22 瀏覽次數:1912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玉梅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傳播宣傳“法輪功”的傳單等宣傳品2000余份,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為防止已被取締的“法輪功”死灰復燃,保障國家法律順利實施,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玉梅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傳播宣傳“法輪功”的傳單等宣傳品2000余份,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為防止已被取締的“法輪功”死灰復燃,保障國家法律順利實施,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