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四項措施”深化執行長效機制建設
作者:蔡劍群 宛華斌 程金 發布時間:2008-10-21 瀏覽次數:992
本網常州訊:為了進一步優化對執行工作的管理,建立起執行精細化管理模式,常州新北法院采取四項措施,加大執行長效機制的構建力度。
一是深化公開執行制度。該院大力推進“陽光執行”,注重創新公開范圍和形式,實行執行全程告知制度,并定期開展執行告知狀況大檢查,充分保障群眾對執行工作的監督,努力做到以公開促公正,用陽光促規范。
二是建立防范消極執行機制。該院今年出臺了《關于防范消極執行工作意見》,從案件進入流程管理開始,實行全程跟蹤監督,做到所有案件結案均以執行“三窮盡”為前提;進一步加大對信息輸入、文書制發、卷宗評查的監督力度,從細節處抓管理,使執行案件質效指標得到明顯提高。
三是健全執行裁決合議制度。該院明確規定裁決組成員必須實行交叉閱卷,嚴防合議流于形式,切實提高裁決質量;定期對各實施組的質效指標運行態勢進行點評,對出現輕微質量問題的由局長進行談話提醒,及時安排整,對出現重大質量交由審管部門處理。
四是強化重大案件質量管理。該院規定重要的執行措施和手續必須經局長同意,報分管院長審批;重大、敏感和疑難復雜執行案件實行局長主辦制,確保執行案件的質量。
五是倡導廉潔辦案活動。該院通過召開民主生活會、座談會等活動,積極開展廉政警示教育,幫助干警樹立正確的辦案理念,促使他們抵制不良誘惑,筑起起“不愿為、不能為、不敢為、不必為”的廉政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