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銅山法院撤訴率持續25%左右,針對高撤訴處理方式,近日,該院審管辦對110月份所有撤訴案件逐一評查,發現有些撤案件存在不當之處,且存在再次起訴的“隱患”,未能真正實現“案結事了”,為確保案件質量,杜絕不穩定因素,該院采取“三必須“工作法規范撤訴案件的處理。

“三必須”工作法即:撤訴申請必須載明撤訴的正當理由。目前撤訴案件中相當部分無正當理由而申請撤訴,法官為追求撤訴率和調撤率不予審查而予準許,此類案件撤后再“告“的可能性最大,放縱了原告撤訴的隨意性,人為地增加法院的案件壓力,使本來案件激增的基層法院“雪上加霜”,浪費審判資源;

對一些特殊的撤訴案件必須予以法律釋明并記錄在卷。對被告下落不明或外出打工暫無住址信息的案件,具體處理時原告為免交公告費以被告下落不明為由申請撤訴,法官對此未盡法律釋明義務予以準許,存在與法院形成糾紛的隱患,一旦原告在法定訴期后再訴而不予保護其合法權益時,此時,本來是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即可轉化為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矛盾。為此,針對此類案件法官應對訴訟時效盡其釋明權,供原告行使權利時選擇;

對案外達成和解協議而撤訴的必須審查是否能轉化為調解結案。因案外達成和解協議而撤訴的案件約占撤訴案件的30%,此類案外協議一旦不能如期履行,原告往往再訴,不能實現案結事了的司法目的。強調法官撤訴結案到調解結案的有效轉化,即通過法律程序,將合法的案外協議予以確認,不僅實現了案結事了、定紛止分的目的,更重要的是義務人到期不履義務后賦予了權利人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