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后“出具”欠條 法院調解化解糾紛
作者:徐建國 成志昀 發布時間:2008-10-17 瀏覽次數:1516
本網無錫訊:欠條上的落款日期在落款人死亡之后,當事人現又持此欠條將死者的繼承人告上法庭。
原告鞠某訴稱,死者張某生前曾向其購買軸承,并出具了一張欠條,上面寫著“今結欠鞠某軸承款33000元”,落款日期為
為了查明死者繼承人的范圍,從而明確必要的共同訴訟參加人,承辦法官特地到死者生前住所地的公安機關調取死者的戶籍資料,在此過程中,細心的法官卻發現,張某的死亡日期是
考慮到原告的理由雖然有一定合理性但證據并不充分,承辦法官便將有關的證據規則以及該證據不符合社會經驗法則等向原告進行釋明。最終,原告鞠某表示不再糾纏張某的妻兒,并自愿選擇了撤訴, “吃一塹,長一智,有了這次教訓,我以后做什么事都老老實實、規矩規矩,再也不隨意了”離開法庭時,鞠某感嘆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