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歲做老板娘 介紹賣淫被判刑
作者:陳美芳 發布時間:2011-12-23 瀏覽次數:805
能做老板娘的,一般都是有一定閱歷、一定年紀的女性,但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容留、介紹賣淫案的被告人曹某某,只有16歲,已被稱作老板娘了。
曹某某讀書至初中二年級,覺得讀書沒意思就輟了學,來到張家港市打工,2010年6月離開張家港回了老家。在老家廠里做了不久,感覺沒勁,到上海轉了一圈,又來到了張家港市,認識了30多歲的陸姓男子。陸某邀請曹某某去他開的一無名足療店工作,曹某某欣然前往,陸某還有其他幾處店鋪需要打理,就將該店委托曹某某管理,曹某某年紀雖小,但性格潑辣,又有陸某撐腰,把店里管理得也井井有條,服務員們稱她老板娘,她也泰然接受。該店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開始時還做些理發、泡腳的正當營生,但自2011年8月起則完全淪為了賣淫場所,曹某某繼續負責店里的管理,與嫖客談價錢,調配賣淫女,收取店主應得的賣淫費。今年9月,民警在該店內當場抓獲賣淫女和嫖客,該賣淫場所被端掉,曹某某的老板娘也做到了頭。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鑒于其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原因,在于法制觀念淡薄、榮辱觀缺失。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