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欲勒索 敲詐不成反被捉
作者:陳孝鵬 袁鵬 發布時間:2011-12-23 瀏覽次數:463
一時的貪欲往往會沖昏人的頭腦,讓人不知不覺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面對各種各樣的誘惑。面對誘惑,有的人一失足而成千古恨,往往因一個貪婪的念頭無形中便已鑄成大錯。
2011年10月的一天傍晚,王飛騎自行車與楊森及其女友李玉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李玉被撞倒在路上,臉被碰出了血。楊森見到女友的臉被碰破了,于是大怒,對著王飛推搡謾罵了起來。王飛也不甘示弱,毫不客氣地予以還擊。楊森見王飛不但不愿賠付醫藥費,還咄咄逼人,心中的怒火更甚,遂打電話叫來了他的哥哥楊昌。楊昌聽聞自己的弟弟出了交通事故,便立刻帶著自己的好友張強、崔遠趕到了現場。到了現場后,二話不說,立刻對王飛進行了毆打。毆打后,楊森心想可利用王飛脅迫其家人索要一筆錢財,自己順便也能從中獲利,于是逼迫王飛寫下字據,要求其賠付李玉醫藥費50000元,并且將王飛非法限制在某賓館內,期間又對其進行多次毆打和辱罵。在非法拘禁王飛的同時,楊森給王飛的父親打去了電話,要求其父給楊森的銀行卡上存入50000元,收到錢后,才會將王飛釋放。王飛的父親頓時驚慌失措,冷靜下來后,思慮再三最終決定報警。警方接警后,迅速行動,將王飛解救,同時將楊森等人抓獲歸案。
豐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森伙同他人采取威脅、毆打等手段,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鑒于楊森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森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楊森有毆打被害人情節,可酌情從重處罰。遂判處楊森有期徒刑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