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日,如皋法院對如皋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思偉等8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予以宣判,這是該院受理的首起涉網絡傳銷案件。

 

20111月至20112月期間,王思偉、何向榮、徐懷、顧小華、王成田、殷小崗、吳愛華等人利用E瑪公司股權銷售程序,以推銷電子股權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股權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以傳銷模式帶動人員購買電子股權,騙取財物。截止案發,該傳銷活動網上注冊會員3401個,會員層級達42級,共計收取傳銷資金人民幣35369428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思偉等8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法院對8名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四年的不等判決,并處以相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