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拒認收彩禮 證據成鏈得返還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12-23 瀏覽次數:506
雙方舉行確立戀愛關系,男友持他人支票取現金,同日打卡到女友帳戶,雙方因矛盾分手,索要禮金女友拒認可,男友遂訴至法院,要求女友返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王某與張某曾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后,男友將一張名為張某的存款支票取現18600元,同日,張某所持有的銀行卡賬戶反映存入18600元。后雙方商談結婚事宜時發生矛盾。雙方未能成婚,嗣后張某與他人登記結婚。后王某的母親到被告張某的婆家索要彩禮錢,雙方發生糾紛。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張某索要彩禮未果,遂向本院起訴。庭審中,原告王某對訂親的過程進行了陳述,被告張某雖經本院要求其本人參加庭審,但其拒絕到庭陳述事實。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支票支取憑條和張某的存款憑條。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原告的陳述以及其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原、被告曾經訂親以及被告收取原告禮金18600元的事實,理由如下:1、被告對雙方曾經戀愛的事實予以認可;2、原告在2007年5月16日從銀行提取了18600元,同日,被告的銀行賬戶中存入了18600元;3、被告與他人結婚后,原告的母親曾到被告的婆家索要禮金;4、原告對訂親的陳述比較客觀,符合當地風俗習慣;5、被告躲避對案件事實的調查,其拒絕解釋其銀行卡上資金的來源,亦拒絕到庭陳述事實。綜合考慮上述幾點,原告的對事情經過的陳述具有較高的可信度,本院對被告收取原告禮金18600元予以認定。被告收取原告的禮金,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法應當予以返還。遂作出被告返還原告禮金186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