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排檔內丟錢包 排檔老板不擔責
作者:含天 發布時間:2011-12-23 瀏覽次數:452
近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理一起賠償案。趙某在市區某大排檔就餐時,將風衣掛在椅子上。不料,在吃完飯準備結賬時,才發現風衣里錢包被盜,銀行卡也于當天被取走2萬余元。趙某認為排檔老板疏于安全管理,造成了其財物丟失,故將該排檔老板起訴到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萬余元。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2011年11月22日18時左右,原告到被告大排檔里吃飯。落坐后原告將風衣掛在自己所坐椅子背上,被告未提示原告注意安全,導致錢包被盜。該事故發生后,原告立即打電話報警,并撥打銀行電話進行掛失處理。后經派出所立案查明,竊賊竊得原告錢包后直接到各種場合刷卡消費造成原告銀行賬戶損失2萬元。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雖然承認自己存在過錯但卻拒絕賠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元。
被告辯稱,排檔是公共場所,被告無法分辨并制止小偷進入,被告只負責保障食品安全及顧客人身安全而不提供防盜設施。事情發生后,被告立即提示原告及時將銀行卡掛失,但原告當時不以為然,原告對其損失應自行承擔責任;另外,通過監控顯示,無法辨認是客人拿自己東西還是小偷偷東西。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不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原告趙某在被告的排檔內就餐時錢包被盜,造成現金、銀行賬戶損失。本案侵權人是犯罪嫌疑人而非大排檔,要求大排檔提供防盜服務亦超出其能力所為,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則。其次,原告將密碼與銀行卡一同放置且在發現被盜后未及時向銀行申請掛失銀行卡,其對被竊損失應承擔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本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