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基層法院可受理的執行案件的標的額普遍有較大幅度上升,江陰市人民法院所收大標的執行案件(即超過修改前可管轄標的的案件)下半年逐漸增多。今年上半年,江陰法院未收到此類案件,7月份開始收到1件,8月份收1件,9月份收3件,總標的達到1800余萬元,從正在審理的案件看,以后大標的執行案件必將有較多增加,為此江陰法院在思想、隊伍、管理、程序、監督等五個方面嚴格要求,力求較好較快地完成這些原來由中級法院執行的重要任務。

一是思想認識上嚴要求。要求既看到這樣做以后執行權限更大,又看到任務更艱巨。要求結合大學習、大討論,讓執行法官明確這是人民司法更好地服務于人民的機會,必須盡心盡力盡責地做好。

二是執行隊伍上嚴要求。挑選了政治素質好、作風過硬、法律知識豐富、執行能力較強的法官充實到執行隊伍,已通過內部交流等方式基本實現執行隊伍準備的工作。

三是分案管理上嚴要求。根據經驗,大標的執行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不能簡單以地域或案件流水號向執行人員分案,因此采用實行合議庭執行,由具有執行長資格的法官或副局長以上人員負責合議庭的具體工作。

四是程序規范上嚴要求。除執行普通案件的程序外,嚴格要求做到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要嚴格執行,重要的自由裁量行為先合議,再向執行局匯報后確定。對執行中的評估、拍賣等財產處分性措施,一律由司法鑒定管理部門負責。

五是執行監督上嚴要求。將執行監督與執行同步進行,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可隨時掌握執行進展情況和執行細節。所有應當向當事人公開的情形,一律及時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