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東西可以挑便宜的買,面對法院開出的報告財產令,也能挑個不值錢的上報嗎?近日,園區法院對虛報財產的被執行人錢某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措施。

  錢某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因公司業績不佳拖欠了員工陳某薪酬共計14萬元。陳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后,公司依然不按照仲裁決定書支付陳某相應薪酬,陳某便拿著決定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承辦法官向涉案公司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要求涉案公司如實上報財產情況。誰知,公司負責人錢某對法律文書視若無睹,兩手一攤--沒錢。眼見錢某拒不配合執行工作,承辦法官專門約見了錢某,向錢某釋法明理,并說明了拒不申報財產的后果。錢某心里盤算著,想出一條“妙計”。

  “法官我知道錯了,我馬上報告財產。”錢某裝出一副后悔莫及的樣子,主動在財產申報表中填了這樣一行--五菱汽車一輛。承辦法官打量著衣著考究的錢某,問道:“這就是全部了嗎?虛報財產可是要承擔響應后果的!”錢某一口咬定,這輛市價三萬元的汽車就是自己的全部家底。然而錢某不知道,園區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已經與車管所對接,只要輸入錢某的身份證號就能查出錢某名下的所有車輛。果不其然,錢某名下不止五菱這一輛車,還有一輛奔馳、一輛大眾和一輛金杯,錢某申報的僅僅是擁有的四輛車中最便宜的一輛。錢某因虛假申報財產,被法院處以拘留十五日的處罰。這下,錢某才知道是自己的小聰明害了自己,第二天就履行了7萬元執行款。

  法官提醒:在執行過程中,像錢某這樣有能力履行,卻對法院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視而不見的被執行人還有很多。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的法律文書并不是一張白紙,如果被執行人不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就要承擔相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