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拒不履行三千元執行款 聚眾抗拒執行被罰五千元
作者:洪文林 黃斌 發布時間:2017-09-01 瀏覽次數:753
“老賴”因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對上門執行的法院工作人員進行圍堵,到頭來,不僅要履行執行款3000元,還要繳納罰款5000元。當被執行人在罰款決定書上簽字的時候,才追悔莫急,懊悔地說道:“早知道當初就主動把執行款交了,現在不僅要交錢,還要多罰錢,更影響了公司聲譽,真是得不償失啊。”
2016年8月,陳某某與昆山某機械公司因勞動報酬產生糾紛后起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昆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昆山某機械公司支付陳某某二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共計1萬余元。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判決生效后,該公司仍拒不履行,陳某某無奈之下只能向昆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扣劃該公司銀行賬戶存款7000元,余款3000元該公司依然拒不履行。當昆山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上門執行時,被執行人昆山某機械公司法定代表人伏某以判決不公正為由拒不履行,態度惡劣,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同時召集該公司員工數人圍堵執行人員。后在當地派出所協助下,執行人員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伏某傳喚至法院。經執行人員宣傳教育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伏某表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愿意主動繳納執行款項3000元,同時認可法院的處罰決定并主動將罰款5000元繳納。
法官寄語:公民有守法的義務,應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如對法院判決有異議的,應當尋求正確的方式予以解決,而不是拒不配合;對于那些有履行能力但仍拒不履行的,將被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會追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