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歲的凌家老夫婦,退休前是某國企的員工,上世紀80年代末,單位給二老分配了一套位于太倉市沙溪鎮新北街3樓的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兩開間朝南,這在當年商品房稀缺的年代,是一件十分了不起的事情。二老也將其作為未來養老居所,精心裝修。二老起初居住的也是十分舒適,但后來發現房子的廚房和衛生間的樓板時常漏水。二老樓上的房子歸范某和汪某所有,但房子早已出租,二老便與范某、汪某及租客協商解決,但一直協商未果,無奈之下,凌家夫婦遂訴至太倉法院,要求被告范某與汪某排除妨害,進行防水處理,并賠償其因房屋長期漏水造成的經濟損失10000元。

  接手案件后,主審法官及時向原、被告雙方了解情況,兩被告認為樓板漏水并非自身原因,是房屋整體質量出現問題所致,即使對樓板進行防水處理仍治標不治本,無實際意義,更拒絕賠償經濟損失。為查明案件事實,主審法官實地勘查了現場。范某指著自家客廳的墻面,告訴法官自己也是房屋質量問題的受害者,由于居住在頂樓,一到雨天墻面都會滲水,租客每次都可以接到一盆滿滿的水。因此,樓下的凌家夫婦廚房、衛生間漏水,與自己并無關系。主審法官考慮案件涉及鄰里糾紛,便耐心細致的做調解工作,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疏導勸解,闡明利害關系。最后,原、被告均同意讓步,達成了和解,兩被告同意對自家廚房衛生間進行防水處理,并不再對外租售房屋,原告則向法院提起撤訴申請。

  因為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進行調解,讓本來矛盾深化的案件,達到了最好的結果,讓昔日的老鄰居仍是好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