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系吳某某的女兒。2016年12月18日,76歲的吳某某入住某養老公寓。經過養老公寓的觀察和綜合測評,認為吳某某雖處于高齡并有高血壓、哮喘等疾病,但總體身體正常,屬自理老人。吳某某依照自理標準繳納了護理費、住宿費等費用。2017年1月7日凌晨,養老公寓的工作人員在查房的過程中,發現吳某某半倚靠在門邊,手拿一杯牛奶,已經沒有脈搏和呼吸。經120急救醫生檢查后,確認吳某某已死亡。吳某認為,養老公寓未依約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在老人發生跌倒摔傷事故后,未及時通知家屬和送醫,致使吳某某死亡,養老公寓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養老公寓賠償各類損失29萬余元。

  張家港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因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吳某某摔倒,并因沒有得到及時救助導致死亡,但《急救病歷》并未載明吳某某有外傷或因摔傷致死;吳某某屬于自理老人,原告也無證據證明被告存在管理不善導致吳某某摔倒的情形;且雙方均確認吳某某患有嚴重哮喘病,《居民死亡殯葬證》也注明死亡原因為慢性支氣管炎,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某養老公寓系經民政局批準設立的個體型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非盈利機構。吳某某與養老公寓實際構成養老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應根據《入住托養合同書》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從審理的情況看,養老公寓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切實履行了提供住宿、飲食、衛生、查房等合同義務。現有證據顯示吳某某系因病死亡,無證據證明養老公寓的服務存在瑕疵或者吳某某的死亡與被告提供的服務存在因果關系,故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