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拖延辦證 買受人訴違約索賠
作者:凌波 發布時間:2017-08-25 瀏覽次數:719
近年來,樓市一直是社會的關注熱點。活躍的商品房交易市場也使得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日益增多。發生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原因眾多,其中的典型一類是因開發商拖延辦理產權證而導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5年10月,紀某與太倉璜涇鎮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應辦理房屋產權證,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的,自買受人應當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萬分之一點五的違約金。紀某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該房產公司在2016年5月2日交房,紀某也將辦理房產證所需的材料提供給了該房產公司。但該房產公司卻遲遲未給紀某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并因此導致紀某的兒子不能如期進入心儀的小學。為此,紀某將該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房產公司支付遲延辦證的違約金。在本案中,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最終達成的調解協議:房產公司在2017年2月20日前協助紀某辦理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房產公司在2017年2月24日支付紀某違約金7441元。
法官提醒:房屋所有權證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明,只有取得該房產證,購房者才擁有了法律意義上的房屋所有權。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約定了由開發商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情形,購房者應按時付款并及時遞交辦證所需要的資料。同時,開發商也應積極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履行辦理產權證的義務,如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未能如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需按合同約定支付購房者逾期辦證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