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有風險 且幫且謹慎
作者:趙媛 發布時間:2017-08-22 瀏覽次數:742
近日,海門法院判決審結了一起以自己的名義幫忙給朋友貸款買車的案件。
2016年6月,在南通打工的張某在朋友蔣某的央求下,以自己的名義向汽車銷售商購買價值46萬元的凱迪拉克汽車一輛,首付14.5萬后,余款 31.5萬元由張某在A銀行申領的信用卡透支支付。同時,張某與銀行辦理購車專項分期付款業務,約定透支的購車款31.5萬元分36期償還(即每月25日前償還8750元)。同時,張某的妻子出具《共同償債人承諾書》,承諾自愿作為共同債務人。
透支消費后,張某的朋友蔣某滿口承諾30多萬欠款他來還。就這樣登記在張某名下的車子被蔣某開走一直使用至今。誰料想,拍胸脯承諾的蔣某僅歸還了四期卡債后便“人去車空”,留下28余萬元的卡債和茫然無措的張某夫婦。
銀行因張某夫婦連續6個月未能按約還款便將其二人訴至海門法院,該院經審理認為,信用卡是銀行簽發并給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消費后還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張某作為信用卡的領用人,有義務按照其承諾遵守的“領用合約”履行自身義務。張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在規定的還款期限內未予歸還,已構成違約,銀行可根據章程約定取消剩余期數分期付款,要求其一次性償還,張某亦應按約承擔還本付息、支付滯納金的違約責任。張某妻子雖非信用卡持卡人,但其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對案涉的信用卡債務承擔共同還款義務。銀行要求張某夫婦支付本金、利息及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有雙方合同約定為據,且未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均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本案中張某夫婦幫忙幫出來30萬的債固然可憐,但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充分意識到以自己名義幫他人貸款買車背后的風險。合同系張某夫婦所簽,車輛登記在張某名下,在沒有其他證據的前提下,張某夫婦就應當遵守合同約定,承擔合同項下的還款付息義務。在此提醒大家,幫忙要謹慎。現在社會上存在各種名目的“投資”項目,一定要謹慎對待,切莫貪圖小利濫用自己名義為他人辦理借(貸)款、提供擔保,以免落入他人騙錢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