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信“討債公司” 討回的債務竟被侵吞
作者:沈歆 發布時間:2017-08-17 瀏覽次數:825
再過不久今年的大閘蟹就要上市了,而吳中區的張某和劉某卻還在因為去年的一筆螃蟹款爭執不下。吳中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以被告已履行付款義務為由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張某是一名螃蟹養殖戶,今年5月,他拿了兩張有劉某簽名的送貨單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三萬余元的螃蟹貨款。開庭當天,劉某簽收了傳票但卻未到庭。法官與其電話聯系,他卻表示“錢都已經付清了”。這與張某在庭審中關于劉某尚未付款的陳述大相徑庭。在法官的追問下劉某才表示,他在今年春節前就將三萬元付給了張某委托的討債公司,討債公司表示債務已清。經釋明,劉某前來法院提供了與討債公司胡某的聊天記錄及轉賬憑證,稱胡某在去年年底找到他,還出示了張某的授權委托書表示自己是有權代為收款的,只要劉某在春節前付三萬,余款就無需支付了。于是劉某通過微信和銀行轉賬的形式向胡某支付了三萬元,胡某就在授權委托書上寫下“債務作廢、賬單已清”的字樣。
看到劉某提供的轉賬憑證和授權委托書,張某這才將事情和盤托出。原來在去年年底,他向劉某多次催討無果后,聽人介紹聯系了胡某開設的討債公司,胡某打著包票說自己合法討債專業催收,張某不疑有他就簽了授權委托書。誰知胡某在收到劉某支付的三萬元以后就沒了音訊,直接將張某的微信拉黑、電話不接,也拒絕將該款項支付給他,而討債公司工商信息顯示的注冊地址竟然是一家養生足浴館。催要無門的張某無奈之下只能拿著送貨單來起訴劉某。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原告委托案外人胡某向被告收款,并出具了相應的授權委托書,胡某有權在授權范圍內代原告收取款項并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被告依據胡某指示支付了30000元貨款,且胡某在授權委托書上注明“債務作廢、賬單已清”的字樣,應視為被告付款義務履行完畢。因債務履行完畢,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貨款及相應利息的訴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討債公司的廣告屢見不鮮,很多債權人追款心切輕信討債公司,而逃債公司不僅要收取高額的討債費用,還可能采取攔路獨門、跟蹤威脅等不法方式進行討債,極易引發沖突,追回錢款后還有可能私吞錢款,給債權人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債權人在催要債務時,務必選擇合法的手段,可徑行向法院起訴,切勿輕信所謂的“專業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