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綠化公司員工馬先生將公司轎車臨時停在非機動車道,沒想到被電動車追尾,騎車人陳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因雙方對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陳某訴至法院。今年4月,常熟法院審理認定某綠化公司對該事故擔責40%,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原告獲賠15.3萬元 。此案現已生效。

  2015年8月的一天傍晚,青年陳某駕駛電動車在常沙線由南往北行駛至事故地,由于車速較快反應不及,電動車前輪撞上了馬先生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的轎車車尾,致二車不同程度損壞,陳某倒地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馬先生負事故次要責任,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后經鑒定,陳某因此次車禍遺留的右膝關節功能障礙已構成十級傷殘。由于雙方對事故賠償協商無果,陳某于今年3月將車主某綠化公司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其18萬余元。

  收到法院傳票后,被告某綠化公司感覺滿腹委屈,他們檢查綠化情況時常要在路邊臨時停車,如果經常碰到這種橫沖直撞的騎車人,還怎么開展正常工作。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起因亂停轎車引發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根據在事故中的過錯比例作相應的責任分擔。綜合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及雙方在庭審中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法院認定被告與原告對該事故的責任比例分別為40%和60%。

  最終,雙方當事人經承辦法官進行法律釋明后達成調解,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合計151500元,由被告某綠化公司賠償原告150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陳某自負。

  【法官點評】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案中,馬先生在履行職務時把汽車隨意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對引發追尾事故存在一定過錯,某綠化公司作為車主單位,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