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討要高溫費 能否獲支持?
作者:顧正陽 華茜 發布時間:2017-08-15 瀏覽次數:769
張某是某鋼鐵公司員工,2015年10月因交通事故受傷并前往醫院治療。2016年1月,鋼鐵公司通知張某,因其未上班三月余,且未辦理請假手續,按規定算自動離職,要求張某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將按除名處理。但張某未至公司辦理離職手續。2016年4月,張某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鋼鐵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病假工資、加班工資、高溫費。2016年5月,鋼鐵公司告知無錫市惠山區總工會,決定以按照曠工自動離職處理的方式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仲裁委隨后終結仲裁活動。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鋼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病假工資、雙休日加班工資、高溫費等合計72870元。
被告鋼鐵公司辯稱,張某系未辦理請假手續而導致自動離職,故其不應當承擔經濟賠償金;因張某未辦理請假手續,故其亦不應當支付病假工資;張某不存在加班事實和高溫工作,故對加班工資和高溫費均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某鋼鐵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發出的通知要求張某辦理離職手續否則按除名處理,該通知并不能直接產生解除勞動關系的效力。張某雖未至鋼鐵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但其申請仲裁主張了以解除勞動關系為基礎的經濟補償金,雙方在勞動關系解除上達成了一致,故鋼鐵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請假手續,鋼鐵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病假超過10天的手續系停薪留職手續,該規定排除了其支付病假工資的義務,又與法律相抵觸,故本院對鋼鐵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鋼鐵公司應當支付張某病假工資。關于高溫費,鋼鐵公司認可其發過高溫費,工資條中亦有高溫費的內容,故本院對張某高溫工作的事實予以認可,鋼鐵公司應支付高溫費。按照每年6、7、8、9四個月每月300元計算,鋼鐵公司應支付張某2014、2015兩年的高溫費2400元,張某提供的工資條中,某鋼鐵公司已經發放了430元高溫費,故還需支付高溫費1970元。據此,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鋼鐵公司支付張某經濟補償金、病假工資、高溫費合計23814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高溫費,即高溫津貼,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高溫津貼是針對高溫條件下從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職工發放的特殊工資性補償。發放目的是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如果勞動者確實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而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如對勞動仲裁決定不服的,可至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