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炎炎夏日,游泳是大家十分喜愛的運動和消夏避暑方式,但同時又是一項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安全十分重要。一旦在游泳館里出現溺水事故,如何賠償?近日,吳中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游泳溺水而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

  深水區溺亡,家屬索賠百余萬

  吳女士在某健身中心處辦理了游泳會員,剛學會游泳沒多久的吳女士平常也多次來到該健身中心游泳。2016年8月5日傍晚,吃過晚飯的吳女士像往常一樣來游泳,她來到深水區開始游泳,沒過多久,她開始在水中掙扎、撲水,后沉入水中,過了三分鐘左右,有泳客發現吳女士溺水情況并呼叫,現場救生員將吳女士救上岸邊進行施救。后被送往醫院,9月4日,吳女士死亡。經鑒定,吳女士的死亡原因為:因生前溺水致心跳呼吸驟停,經心肺復蘇術后長期處于昏迷狀態,繼發肺部感染等,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吳女士的家屬認為,該健身中心的工作人員未及時發現和施救,導致吳女士溺水身亡,于是將某健身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00余萬元。

  某健身中心認為,健身中心有合法資質,各方面安全配備均達到要求,管理上不存在問題,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且在發現吳女士出現溺水狀況后及時搶救,盡到了救治義務。吳女士能獨立游泳且多次到他們的游泳館游泳,對游泳場館各方面設施熟悉,理應注意到了場館的安全提示。

  法院判決,健身中心部分擔責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游泳兼具趣味性及較強的劇烈性,屬于風險程度較高的體育運動,對游泳者技能、體能及游泳館的安全保障義務均有較高的要求。游泳館應當對游客安全負責,并按規定配備救生員。救生員應密切注意池內情況,及時發現遇溺等異常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本案中,被告某健身中心游泳館雖證照齊全、配備了符合規定的救生員、觀察臺并在發現吳女士溺水后進行了急救處理,但其未能在第一時間發現吳女士發生意外,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吳女士的溺水死亡存在過錯。吳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的體能和技能有明確的認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承擔相應的風險。吳女士發生意外時距離其剛學會游泳時間較短,且在剛吃過晚飯后一人游往深水區,對于發生意外,其自身亦存在過錯。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判決被告某健身中心承擔583500元。

  法官提醒: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官提醒大家,在游泳的過程中,安全一定要放在首位。選擇游泳館時,一定要先了解游泳館是否具備相關資質及救生員的配備情況,游泳館人多的時候,最好不要單獨前往不熟悉的深水區。